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本着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违纪处理。对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行为及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但不自动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内有违纪行为的可开除学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两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在共同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揭发,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威胁或报复的;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的;
(五)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的;
(六)在公共场所违法乱纪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八)受处分后以申诉为借口、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经查原处分真实合理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一)取证与查实
学校发现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生的违纪事实,不跨学院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取证查实并形成材料;跨学院的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学院及部门取证查实,学生违纪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3.录像、照片、录音等;
4.相关其他物证。
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在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如有错误或遗漏,应予以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二)审查与决定
1.日常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和有关规定,提出拟处分(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写出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综合材料,连同处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2.考试违纪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拟处分(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教务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违纪学生由教务处写出学生处分(处理)综合材料,连同处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3.对治安和刑事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并认定,协同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由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直接通报有关学院,由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作出处理意见。各部门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综合材料,连同处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4.学生处在审核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通告公布。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三)送达与备案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学生拒绝签收的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人拒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通过挂号邮寄给当事人。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当事人无法联系,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公告栏、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四)听证与申诉
1.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学生在听证中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事件调查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学生要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学生要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处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的建议。
(3)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由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3.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4.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做到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处分认定部门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院内公告,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处理部门发布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15天即视为送达(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具体办法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的解除:
(一)违纪学生申请处分解除应具备如下条件:
1.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改正彻底,处分期内未再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3.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的。
(二)对于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基础上,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处分期内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现象;
2.处分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明显,排名在班级前60%或提升10%以上(含10%)的;
3.处分期内在校级(含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基础上,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处分期内成绩进步明显,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1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
2.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励或国家级竞赛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为署名且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4.获得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为署名的专利;
5.志愿服务30小时以上(含30小时);
6.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7.本科生考取研究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处分不能予以解除:
1.在课程考试中替考及被替考的、有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次作弊的以及考试作弊后侮辱考试工作人员的;
2.弄虚作假、舞弊以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
3.处分期内受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4.经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五)处分解除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形成解除处分意见并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学院上报解除处分材料复核后,经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对应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不予解除处分决定,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4.解除处分决定书、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学生纪律处分认定部门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等人员组成。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六)已经解除处分的学生,如再受处分,原处分仍做为从重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有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比照本条第一、第二款处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比照本条第一、第二款处理;
(六)对于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参与斗殴,但是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寻衅滋事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打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须按公安部门处理结果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其它损失;
(六)打架、斗殴先动手的、持械参与的;打架后,再次挑起事端打架或进行报复的,比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证明、假条、诊断书、成绩单、学生证、准考证、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替他人上课或请他人替上课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恶语伤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人格的;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或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教室、走廊、图书馆、食堂、体育馆、游泳馆、公寓楼前等公共场所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传播、制作、贩卖淫秽字画、录像带、光盘;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有窥视宿舍、厕所、浴室等猥亵行为或骚扰他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害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学校同意,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会费归为己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泄漏或私自转让学校、集体或他人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在教学区、公寓区等推销产品的,视其对学校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组织的,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乱张贴、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安全、消防等公共设施、损毁应急灯、安全指示标志等安全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比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一定学时的或擅自离校的(擅自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累计1—9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连续旷课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楼内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禁烟管理条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食堂就餐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策划、组织、煽动或积极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罢课、罢餐、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餐馆、食堂、公寓或校内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爆响物,燃烧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以及代表学校各部门(包括校、院)工作的学生骨干依法执行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实施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骨干恐吓、威胁或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劳动、值日、政治理论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一次应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公寓内居住,有特殊情况需走读或在外租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并提供居住地房主的身份证明或其他相关情况证明后,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随意改变寝室内床和家具摆放位置,劝说后不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寝室、床号,私占学生公寓用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楼内破坏公寓设施,乱张贴字画,污损寝室和走廊墙面,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私拉电线、网线,私自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取暖器、电吹风、电热棒等各类电器,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明火,焚烧纸张和杂物的,除没收违规使用的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警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或熄灯后讲话、玩牌、吹奏乐器、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恶意向窗外抛物,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楼内随地便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鸟、猫、狗、兔、鼠、鱼等),劝说后不及时处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男、女生公寓,异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进入异性学生公寓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留宿异性的或异性留宿于他人公寓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寝成员知情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两次(含两次)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公寓关门后私自从窗户、楼道等处跳出或不听劝阻强行外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协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实习地点等场所的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场所擅自举办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到校内人工湖游泳、下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专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按专项规章制度规定处理。本细则未列举的其他影响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裁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