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要求,综合考虑特殊群体、突发状况、学生消费等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微薄的学生;
(四)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依据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而定,可根据突发状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有嗜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购买和使用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决不让任何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每年6月,我校为学生发放《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时,学生应主动提交《申请表》《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附件2)和当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具体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执行。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后,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后上报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决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因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需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或发生临时困难需认定入库的,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表》、相应证明材料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附件3),经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农垦校发〔201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