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为推进并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解决贫困学生的实际困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三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下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纪检委副书记、行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为小组成员,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职工作机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助学办),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并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直接与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沟通。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助学贷款,直接纳入政治辅导员专职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以保证此项工作的组织、申报、信息采集等环节的畅通。
第四条 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组织贫困学生的贷款申请和初审;负责与具体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及时向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的信息采集;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建设;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监管;负责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协调办理学生毕业手续。
第五条 由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办理;负责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的报表;负责已经划拨的学生助学贷款中学费、住宿费部分接收和管理。
第六条 由纪检委、行政监察处与审计处全程负责监督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回收;负责监督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第二章 助学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七条 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比例和额度,制定年度助学贷款发放计划。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发放采取总额控制的原则,按照各学院学生所占学校学生的比例确定。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照贫困程度将学生申报材料进行等级排列。
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范围及申请
第九条 借款学生范围: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贷款银行按学年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模式。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学生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借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与学校签订的助学贷款承诺书;
(六)见证人提供的助学贷款推荐书。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作为借款学生的介绍人,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借款学生,如实的反映借款学生的情况,向学校、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政治辅导员考核办法》、《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考核和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院不得推荐:
(一)非本校学籍者;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三)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四)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送交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同时,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学院、学校、银行各一份。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将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审查。如材料存在差错或遗漏,学校应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将于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整个申请操作流程分为六部分。
(一)学生提出申请;
(二)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三)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四)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的发放;
(六)贷款的偿还。
第五章 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与借款学生签收,并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变更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总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学年贷款总额低于5,000元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校收取的学费+学校收取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还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八章 助学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回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九章 助学贷款贴息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的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十章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章 学校的贷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银行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并通过多种方式对借款学生进行诚实守信、个人征信系统知识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对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学习情况、综合表现、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及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违法乱纪、学习不努力、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借款学生,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用报表的形式通报银行,以供银行评估下一年度是否对该借款学生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获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其中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的,需在学生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银行应与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在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借款学生首次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通知银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按月将已毕业借款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催缴,如果学院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率过高,应对其所在学院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国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如借款学生暂无偿还能力,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有权将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刊登在报刊、杂志,或公布于电视、网络等媒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定贷款合同的学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应从新生录取工作开始,直至学生入校,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学生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业务,拓宽贫困学生贷款途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