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成绩包括第一课堂成绩和第二课堂成绩(包含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七个模块)。
第三条 考评程序
(一)学院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班主任担任组长,团支书和班长或学委担任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班级全体成员按班级人数的10%推荐产生,任期为一学期),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
(二)班级考评小组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同学表现进行初评,打印初评结果由全班同学确认签字无异议后,再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准签字上报学院;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正式上报校团委。
第四条 各学院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完成上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成绩计算、公示、确认、备案等工作。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表在新学年初以学院为单位按要求交校团委备案审核。
第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结果作为在校本科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入党、就业推荐等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综合素质成绩计算方法
第六条 综合素质考评总成绩=第一课堂学分绩×70%+第二课堂成绩×30%。
第七条 第一课堂成绩为第一课堂学分绩,成绩由教务处提供。
第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思想成长”模块得分+“实践实习”模块得分+“志愿公益”模块得分+“创新创业”模块得分+“文体活动”模块得分+“工作履历”模块得分+“技能特长”模块得分。
(一)“思想成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加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实践实习”模块主要记载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参加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三)“志愿公益”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四)“创新创业”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
(五)“文体活动”模块主要记载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六)“工作履历”模块主要记载在校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履历、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七)“技能特长”模块主要记载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第三章 第二课堂成绩认定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第二课堂的组织和成绩认定实行校、院、班三级管理,第二课堂教育活动要有设计方案、实施计划、考核办法、活动总结,校院应建立严格的第二课堂活动审批制度,常规需认定的第二课堂成绩项目或活动原则上要在学期初申报、审核、备案,其他额外需要认定的第二课堂成绩项目或活动要在举办至少一周前申报,经校、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未经批准自行组织的第二课堂项目或活动将不予进行成绩认定。
第十条 校、院及学生班级第二课堂组织单位应从每学期初开始认真做好第二课堂的相关记录,并按要求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完成《第二课堂成绩认定登记与审核表》,作为第二课堂考核支撑材料,后补无效。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班级考评小组负责将班级每名学生的《第二课堂成绩认定汇总表》再次确认并在全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最终获得当学期第二课堂成绩。班级考评小组要做好相应成绩书面评定材料的分类、保管工作,对班级所有《第二课堂成绩认定登记与审核表》进行编号管理,供学生查阅。在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首先由学院调查、核实;对学院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团委提出,由校团委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讲座、培训、报告等考核时,学院可向学生个人发放活动登记卡,由活动带队负责人或学生班级负责配合做好考勤等工作,组织单位可通过设置活动签到表、递交个人活动记录或活动心得等方式进行考核,如学术讲座前可签到登记并下发讲座记录表并于讲座结束后立即收回,依据签到记录和讲座记录认定加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时长由校青年志愿者总会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网络志愿平台进行认定;若有个人或团体参加校外所组织的志愿活动,需开有效证明到校青年志愿者总会认定。
第十四条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需要活动主办方提供证明,可凭证书认定,奖项认定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论文、专利和职业资格证书认定时需同时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由学院组织统一认定;本计划未列范围的奖项和活动,由部门、学院、班级酌情参照标准认定。
第十六条 各级别奖励需经国家级、省市级、校级相关部门组织或认可方可进行认定并加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报分值认定材料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辅导员、学院在核实、复核材料时应客观、公正,如有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二课堂成绩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考评时实行“奖加罚扣”原则,七个模块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九条 各模块成绩认定标准分别见表1(“思想成长”模块)、表2(“实践实习”模块)、表3(“志愿公益”模块)、表4(“创新创业”模块)、表5(“文体活动”模块)、表6(“工作履历”模块)、表7(“技能特长”模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执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