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奖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具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黑龙江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赞助等。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学院按要求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学生(集体)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联评、审核,学校联评、审批。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其他奖学金均可兼得。
第二章 评选项目、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王震奖励基金、综合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爱农就业奖学金、优良学风班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专业技能奖学金、爱农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时间、评定对象以年度评选通知为准。其他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学专升本学生)。评选时间范围是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评选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时间范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具有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
第三章 评选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获奖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到我校实际名额为准。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到我校实际名额为准。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王震奖励基金
王震奖励基金由王震校长家属捐赠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励志奖、尚学奖、创新奖。各奖项评选具体条件、名额和奖励标准参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王震奖励基金励志奖、尚学奖、创新奖评选办法》(农垦校发〔2014〕13号)。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的设置以“第二课堂成绩单”为依据,旨在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社会竞争力,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二)奖励等级及标准
一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2000元;
二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1200元;
三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800元;
四等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元。
(三)名额及比例
一等综合奖学金,按在籍学生数的3%评选;
二等综合奖学金,按在籍学生数的8%评选;
三等综合奖学金,按在籍学生数的10%评选;
四等综合奖学金,按在籍学生数的14%评选;
(四)申请条件
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按学年计算成绩),具体申请条件:
一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二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四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四条 专业技能奖学金
为强化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为职业生涯奠定坚实基础,设立专业技能奖学金。每年由各学院举办专业技能竞赛,并对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爱农就业奖学金
爱农就业奖学金旨在鼓励毕业生投身农业现代化,学校将对积极参与农垦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实现职业发展、专业理想与“三农”需要相结合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知情;
(三)符合基本条件和所申请奖学金种类具体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四)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在班级接受同学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初步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
(五)学生处组织联评,并在全校公示。学校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取消该生资格,收回该名额;
(六)学校审批,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凡是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取选票者以及获奖励后一学期内受纪律处分者,所得奖学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执行。
最后更新 (2019-10-30 15:37)